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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明溪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偷越國(邊)境案,該案經審理后當庭宣判,被告人賴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13日,并處罰金2000元。 2019年7月,在沒有出入境證件及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被告人賴某某與謝某某、黃某某、林某(均另案處理)相約前往緬甸務工。4人到達昆明后,幫助偷渡的人員經由林某聯系,采取乘坐汽車、皮劃艇、步行等方式將4人運轉至緬甸勐波。后被告人賴某某于同年8月從緬甸返回中國。 2023年10月,被告人賴某某通過某短視頻平臺看到汽車美容的招聘廣告,在沒有出入境證件及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通過QQ與幫助偷渡的人員聯系,從福建省龍巖市到達昆明后,再次通過乘坐汽車、皮劃艇、步行等方式到達緬甸老街。后被告人賴某某于2023年11月22日從緬甸返回中國。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賴某某被移交給明溪縣公安局。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某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法規,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賴某某兩次偷渡出境,酌情從重處罰。賴某某自動投案的依據不足,不宜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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