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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代劇《小巷人家》爆火。該劇講述了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同住在蘇州棉紡廠家屬區一條小巷里的莊家、林家兩個家庭兩代人,在社會變遷中互相牽掛、相互扶持、共同成長,面對機遇與挑戰,不斷開拓奮斗的故事。 小巷中的煙火故事與鄰里間的動人情感,真實映照了時代的發展變遷,其中不少法律問題,也引發大家深思。對此,記者邀請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進行解答,為大家奉上這頓干貨滿滿的“法治大餐”! 劇情一: 莊家、林家的院子與王家比鄰。為修建池子,王家將自家院中的污水管道堵住,又在兩院共用的院墻上鑿洞,使得污水流向了地勢更低的莊林兩家的小院。此后,林家試圖用磚塊將洞補上,沒想到王家又將補好的墻洞扒開。在一次大降雨中,兩家因排水不暢,產生嚴重積水,小院被淹。 問題:面對王家的這一做法,莊家、林家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民一庭庭長崔龍生: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鄰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行使自己的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時(包括但不限于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劇中,王家為方便自家修建池子,而鑿墻引流污水的行為,給莊林兩家造成損害,影響了正常生活。莊林兩家可就此問題與王家協商,或通過村委會、居委會調解;如若協商、調解不成,可在掌握證據后報警處理。如果以上方式無效,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 劇情二: 莊家爺爺奶奶欲讓孫子振東、振北以及外孫向鵬飛住進兒子莊超英家中,媳婦黃玲擔心影響兒子莊圖南高考,因此與公婆、丈夫發生激烈爭吵。黃玲表示,她在棉紡廠的工齡比莊超英長,二人的婚房是用她的名字申請的,是棉紡廠給她的福利,若她不同意,誰也別想住進來。 問題:黃玲是否有權拒絕丈夫和公婆的這一安排?如果鵬飛等人強行入住,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少年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鄭新星:如果該房屋屬于莊超英、黃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居住。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按份共有的房產,雙方對該房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包括對房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沒有為鵬飛等人設立居住權的情況下,黃玲作為房產的按份共有人,有權拒絕他人居住的請求。 如果房屋是黃玲的個人財產,而向鵬飛等人未經同意強行入住,或經黃玲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該行為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實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非法入侵或非法占用房屋,房屋所有人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表明房屋的合法產權歸屬,要求對方自愿騰房。若協商無果,可通過報警求助。當上述方法都不能解決問題時,房屋所有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并賠償損失。如果法院判決非法占有人返還不動產并賠償損失,但占有人拒不執行,當事人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會依法查詢占有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等資產,并在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劇情三: 黃玲剛嫁進莊家時,莊奶奶時常念叨早年因供3個孩子讀書,家里必須用莊超英工資還債,黃玲因此沒有要回丈夫工資。直到小叔子莊趕美成家時,她才知道家中欠債早已還清,丈夫的工資都貼補給了弟弟。直至黃玲生下兒女,她才要回了丈夫四分之三的工資。 問題:長子有義務扶養弟弟妹妹嗎?黃玲作為妻子,有權要回丈夫工資嗎?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少年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鄭新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了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具體來說,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兄、姐對于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于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條件的。首先,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其次,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第三,弟、妹尚未成年。這3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就不能成立。但劇中,莊趕美早已成年,且身體健康,擁有穩定的工作,莊超英對其完全沒有扶養義務。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些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福利、獎金、補貼等。黃玲作為莊超英的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莊超英的工資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其為了維系小家庭的生活,有權要回丈夫的工資。 劇情四: 吳家與莊林兩家是鄰居,吳家的大女兒吳珊珊在填寫中考志愿時,填報了重點普高市一中,可吳父和繼母卻希望她就讀中專或技校,早日工作減輕家庭負擔。后來,吳父偷偷篡改了吳珊珊志愿,導致原本能上一中的吳珊珊被迫就讀師范類中專。 問題:父母能擅自修改子女報考志愿嗎?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少年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鄭新星: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父母擅自篡改兒女報考志愿,一定是不可取的,也是違法的,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現實生活中,父母擅自篡改兒女報考志愿,存在的法律風險有:(1)侵犯隱私權。根據《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條、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且不得實施處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為。(2)違反監護職責。違背孩子意愿,擅自篡改志愿,侵害孩子合法權益,造成孩子遭受損失或者傷害,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3)構成刑事犯罪。若通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干擾等方式篡改志愿,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非法獲取并使用孩子的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吳父和繼母作為吳珊珊的法定監護人,未從維護吳珊珊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僅考慮家庭現狀就篡改她的志愿,有違法律規定。因此,建議所有的父母在對孩子人生重大方向把握節點提供建議和幫助的同時,要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選擇權,共同作出合適的決策,避免擅自作出決定,侵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劇情五: 向鵬飛高考失利后,選擇早日工作減輕父母負擔。經人介紹,他去廠里做了木工學徒,并說好學徒一年,每月工資20元,可干了兩個多月后,廠里師傅卻以學徒3年沒有工資為由,拒絕給向鵬飛發放工資。 問題:勞動者遇到類似情況,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東僑法庭法官詹金華: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以及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如果與向鵬飛有相同遭遇,首先應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了解未收到工資的具體原因,并表達自己的訴求,看是否能夠達成一致。如果協商無果,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投訴無果或對仲裁結果不滿,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此過程中,勞動者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以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如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郵件,甚至是與老板、同事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將起到關鍵作用。 劇情六: 林武峰是國營壓縮機廠的高級工程師。改革開放初期,民營經濟開始起步,掌握了壓縮機廠前沿技術的林武峰也被鄉鎮企業的安廠長看中,希望他能給予一些技術指導。為了改善家人的生活條件,林武峰答應安廠長的邀約,周末到鄉鎮企業兼職,不料遭人舉報,被壓縮機廠停職調查。 問題:林武峰的兼職行為是否違法?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東僑法庭法官詹金華: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前提是不得對完成原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且需遵守原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如果國企高級工程師的兼職行為沒有對職業地位造成負面影響,并且國企并未明確禁止此類行為,則一般不被視為違法。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兼職行為涉及利用商業秘密等敏感信息,或違反了保密義務等要求,則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根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等牟取私利,或泄露企業內幕信息、商業秘密的,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分。 劇情七: 莊圖南決定在暑假與向鵬飛、林棟哲一起合伙做生意,以賺取額外收入補貼家里。由于路途遙遠,幾人回程時只能睡在車里,不料夜里貨物被人偷去不少。后來,莊圖南在點貨時發現錄音機多了20多臺,一問才知道,林棟哲他們趁著夜深找到小偷老巢,將被偷走的貨物又偷了回來。 問題:自己的東西被偷,再偷回來構成違法嗎?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刑二庭法官史玲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都構成盜竊罪。這意味著,無論是別人偷了你的東西,還是你再去偷回來,只要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就都可能構成犯罪。 劇中,林棟哲等人的貨物被偷,他們對貨物的所有權并沒有消失,有權要求盜竊者返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取回。財物被盜,林棟哲等人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權,如報警或尋求法律援助,這樣不僅有可能找回被盜財物,還能讓小偷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即使林棟哲偷回的是屬于自己的東西,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如破壞他人財物、傷害他人等),林棟哲等人也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劇情八: 林武峰、宋瑩一家搬到廣州后,棉紡廠給其分配的兩間房屋空了下來。吳珊珊利用其公公作為棉紡廠副廠長的身份職權,以不讓其繼續停薪留職給宋瑩施加壓力,逼迫宋瑩將房子“租”給她。為了保住宋瑩的房子,向鵬飛偽造了租房合同和匯款單據,聲稱該房屋其中一間已被自己租賃。 問題:向鵬飛偽造租房合同的行為是否可取?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黃錦芳:向鵬飛偽造租房合同及匯款單據雖是為了維護宋瑩權益、出于善意,但并不可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偽造合同和匯款單據涉嫌欺詐,違反了法律規定,可能會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將受到刑事處罰。 劇情九: 李佳父母都是從上海去黑龍江支援的知青,因政策受限,二人無法回到上海,于是想把兒子李文的戶口落到上海爺爺奶奶住的房子里。但李佳叔叔嬸嬸擔心李文以后跟他們爭房子產權份額,不肯同意。李佳幾次抗爭,最終代弟弟簽下一份自愿放棄動遷房份額的保證書,才讓弟弟順利落戶上海。 問題:李佳簽下的這份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寧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黃錦芳:放棄動遷房份額的保證書,實際是處分權利的承諾,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具備充分的辨識能力、預見能力等來與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相匹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無疑問。限制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來認定。具體到劇情中,推斷李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放棄動遷房份額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二)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在被逼迫、威脅或受欺詐等情況下作出。具體到劇情中,保證書所載明的放棄動遷房份額,必須是李文法定代理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李佳代李文簽署保證書,必須經李文法定代理人的事前授權或事后追認。(三)行為人的行為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具體來說,即便李佳代李文放棄動遷房份額的保證得到李文法定代理人的認可,其也僅能就李文原本可以享有的份額進行處置,不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當然,李佳代李文簽署保證書,還涉及代理行為的效力認定,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編第七章關于代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綜上,李佳簽下的這份保證書,是否具有效力,需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和情節細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 普法后記 一條小巷,兩代年華。三餐四季,人間煙火。隨著《小巷人家》的熱播,我們將鏡頭慢慢推回那個年代,小巷中展現的熱氣騰騰的生活,無一不是對現實的投影。我們感動于這市井煙火中的守望相助,但也應對劇中所折射的法律問題有所警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實際行動維護法律權威,并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龔麗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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