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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3日訊 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因小區業主隨意丟棄冰袋引發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作出判決。 2011年7月,龍巖某房地產開發商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該物業公司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小區業主老凡(化名)和小東(化名)居住在該小區同一號樓。2023年10月,老凡從小區地下二層停車場前往電梯時,將冰袋丟棄在電梯口臺階處。次日早晨,小東乘坐電梯進入地下二層停車場,踩到冰袋后摔倒。小東摔倒后,物業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并將其送至醫院救治。小東被診斷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0天,花費治療費1.8萬余元。今年1月,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小東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醫療費用約8000元。小東、老凡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小東遂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凡隨意丟棄冰袋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與小東的受傷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同時,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服務管理方,對小區公共區域負有清潔和管理責任,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而小東作為成年人,在行走過程中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綜合各方因素,老凡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一定責任,小東自身承擔部分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新羅法院依法判決,老凡需向小東賠償12.5萬余元,這一賠償金額考慮了小東的醫療費用、傷殘賠償、后續治療費用以及誤工、護理、營養等相關費用。同時,某物業公司因管理不善,需賠償小東2萬余元。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葉茂 曹曉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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