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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6日訊 被繼承人死亡后,同時留下遺產和債務,但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債權人該如何繼續追討自己的債權?近日,浦城法院成功辦理了該院首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有效解決了遺產執行難題。 被執行人周某離世后留下了一處房屋,但各繼承人均書面放棄了繼承權。然而,周某涉及的執行案件有11件,執行標的額高達100余萬元。更棘手的是,該房屋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土地性質無法確認,拍賣程序因此停滯,案件執行陷入了困境。 為快速、高效地解決周某的遺產問題,確保各權利人利益順利實現,在債權人與周某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浦城法院依法指定周某的兒子小周擔任遺產管理人。 小周成為遺產管理人后,執行法官趁熱打鐵,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大家達成和解協議,小周一次性支付了協議款項,各申請人也放棄了對該房屋的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據該規定,本案的遺產管理人可由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因小周熟悉周某的財產情況及其債權債務關系,且作為直系親屬具有一定的責任感和解決問題的意愿,故法院在綜合考慮后,依法指定小周為遺產管理人。這不僅加速了案件的處理進程,還有效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楊小紅 張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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