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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6日訊 2024年以來,莆田市涵江區檢察院嚴格落實生態保護司法責任,強化生態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探索實踐“專業化法律監督+社會化綜合治理+恢復性司法實踐”的生態檢察模式,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推進木蘭溪流域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以“碳”代“賠” 走出生態修復新路徑 2022年8月,蔡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砍伐林木并出售牟利,案件被移送至涵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過檢察官的普法教育,蔡某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生態修復金4萬余元。 生態修復費用雖然得到了賠償,但受損的生態該如何修復呢?考慮到該案犯罪嫌疑人濫伐的林木區域目前位于松材線蟲病疫區,暫無補植復綠的基礎條件,對此檢察機關提出“以碳代賠”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委托區自然資源局進行碳匯損失量測算,根據測算結果引導蔡某自愿認購碳匯78噸。 以此為契機,涵江區檢察院牽頭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召開關于生態司法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聯席會議,建立工作聯動機制,通過司法與行政在生態治理中的執法協同創新,對碳匯適用、價值、機制等進行細化,形成生態修復合力,為開展更深層次的碳匯司法保護實踐奠定基礎。 “造林增匯” 打造異地修復新模式 海風徐徐,綠苗搖曳,鷺鳥于其間上下翻飛,這是涵江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區自然資源局前往“木蘭溪口濕地紅樹林保護區”對此前一起非法捕撈案件的生態修復情況進行驗收時見到的畫面。 2024年6月,張某某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在莆田市涵江區江口鎮興化灣附近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漁具進行非法捕撈被當場查獲。案件移送至涵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于同年8月對張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辦理過程中,因該案無法對海域生態環境進行原地修復,涵江區檢察院多次與法院、自然資源局溝通,共同研究修復方案。為更好實現生態修復治理效果,涵江區檢察院聯合區法院、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建立木蘭溪口濕地紅樹林保護區,并簽訂《關于木蘭溪口濕地紅樹林保護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確立“造林增匯”修復模式,將打擊生態環境資源類犯罪與恢復性保護司法理念相結合,構建集類案辦理、損害賠償、修復治理等功能于一體的實踐載體,為生態環境資源案件開展異地替代性修復提供實體平臺。 2024年9月,涵江區檢察院與被告人張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委托自然資源局聯系第三方公司,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用于在“木蘭溪口濕地紅樹林保護區”以補植紅樹林的方式開展海洋生態替代性修復,共完成補植紅樹植物300平方米,維護入海口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 因地制宜 探尋生態修復“最優解” 互花米草,原產于北美東海岸及墨西哥灣,因其根系發達、繁殖力強、種群擴散快,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認定為全球最危險的100種外來入侵物種之一,被列入我國第一批外來入侵物種名單。涵江區檢察院在開展海洋濕地保護工作中發現,在木蘭溪入海口沿岸的灘涂上成片生長著許多互花米草,破壞了底棲動物、魚類、鳥類的棲息環境,嚴重威脅濱海濕地生態系統的安全。 “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有效修復受損生態,我們思考能否將互花米草清除工作作為一種新的替代性修復方式在部分不具備原地修復條件的案件中進行適用。”承辦檢察官介紹。 對此,涵江區檢察院聯合區法院、區自然資源局通過實地調查、走訪詢問等多種方式展開深入細致的調查,對互花米草的生長點位、分布區域進行全方位的摸底,確保替代性修復方案科學合理。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多部門協商,決定實行“一案一策”,在尊重案件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將部分涉海案件中涉及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修復治理費等費用用于互花米草的清除工作。同時,邀請專業人員以特邀檢察官助理的身份參與替代性修復辦案全過程,以便及時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確保修復方案順利完成。2024年11月,木蘭溪沿岸互花米草除治管護項目正式開工,預計清除面積10畝。 下一步,涵江區檢察院將繼續立足區域發展特色,堅持生態系統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著力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作配合機制,推進懲處違法和生態修復有機統一,為木蘭溪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 (本報記者 陳靜 通訊員 彭泓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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