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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發生事故,同飲者是否擔責? 法院: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應擔責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7日訊 都說“一壺好酒、三四好友,同聚一桌,人生樂事”,然而,歡聚后“酒友”醉酒騎車發生事故,是誰之過?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因飲酒發生事故,同飲者被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鄭某應邀前往武平某娛樂場所參加朋友聚會,酒后騎車回家時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鄭某家屬認為,9名同飲者與該娛樂場所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鄭某家屬遂同飲者及該娛樂場所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同飲者辯稱,當晚鄭某離場時其曾勸說鄭某乘坐網約車回家,已盡到注意、照顧義務,但鄭某沒有采納,仍自行騎車離去。鄭某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完全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調解 同飲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 庭審結束后,法官就該案賠償責任對同飲者進行釋法明理,告知同飲者共同飲酒應盡的義務,出現損害時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確定各被告對死者承擔的責任比例。經過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鄭某家屬放棄要求某娛樂場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其余9名被告共同賠償鄭某家屬6.3萬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人是否需要對飲酒者的事故負責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基于“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同飲者對醉酒者負有提醒、勸阻的義務,并且在合理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通常有兩個考量因素: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二是在飲酒后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顧。同飲者若存在以下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應承擔侵權責任:1.強迫性勸酒。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3.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4.未有效勸阻醉酒者酒后駕車,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在此提醒大家,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在聚會聚餐等活動中飲酒要適量,切記酒后不能駕車。同飲者對不勝酒力者要及時勸阻,切勿強行勸酒、斗酒。此外,聚會組織者較其他同飲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護義務,如未盡到義務,造成人員傷亡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較多的過錯責任。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林光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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