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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7日訊 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首例妨害藥品管理案件,依法被判處被告人蔡某英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間,蔡某英在未取得銷售藥品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向陌生人以每瓶20元左右的價格購進未標注廠名、廠址和批準文號的“關節骨痛康復膠囊”,并以每瓶4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非法獲利約10000元。2023年3月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蔡某英處查扣“關節骨痛康復膠囊”132瓶,蔡某英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經認定,上述膠囊屬于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范疇;涉案藥片檢出醋酸潑尼松、地塞米松、布洛芬等成分,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藥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英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其施行部分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對該部分犯罪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其他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林輝 余孟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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