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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8日訊 河豚肉質鮮美,被譽為“魚中極品”,其體內含有一種有毒物質“河豚毒素”,人體若攝入河豚毒素,沒有特效藥物可用,僅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但是,仍有人鋌而走險,違法經營河豚,食用河豚中毒事件也時有發生。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違法銷售河豚魚干被行政處罰的案件。 莆田某公司購進河豚魚干75公斤,并通過其經營的網購平臺全部售出。該公司無法提供案涉河豚魚干的合法來源證明及檢驗合格證明,且案涉河豚魚干經鑒定含有河豚毒素。根據國家關于養殖加工經營河豚的相關規定,養殖河豚應由專業加工企業按照國家的加工操作規范加工之后,再經檢驗合格才能出廠銷售,且產品外包裝上應有追溯二維碼,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等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立案調查后,認定該公司銷售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及檢驗合格證明的河豚魚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沒115607.7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上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及檢驗合格證明的河豚魚干,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立案、調查、告知、聽證等程序后,對該公司作出處罰,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陳靜 陳琦 李北雁 陳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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