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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車輛統籌” 不等于上了“保險” 松溪法院審結一起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交通事故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9日訊 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了號稱價格低、審核松、理賠快的車輛統籌類保險產品,“車輛統籌”=“車輛保險”?殊不知這份“保險單”居然不保險。近日,松溪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交通事故案件。 2023年4月2日,范某某駕駛超載的車輛超越前方同向右側楊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時,兩車發生刮碰,造成楊某某受傷及上述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范某某駕駛的案涉車輛,在某科技公司參加《交通安全統籌》,約定統籌期該車輛第三者責任統籌金額為100萬元;同時案涉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在B保險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絕對免賠額為119.8萬元。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范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范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由保險公司在相應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范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參加車輛安全統籌,某科技公司并非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保險公司,不具有保險公司的資質,《交通安全統籌》的第三者責任統籌亦并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商業保險,系雙方簽署的商業服務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保險公司先行按照交強險和商業險依次理賠、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賠償的規定,故范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與某科技公司之間的統籌合同,可依據合同相關約定,另案向某科技公司主張權利,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范某某賠償受害者楊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09.98萬元。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王永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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