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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20日訊 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連先生送來的一面寫有“公正執法 廉潔為民”的錦旗,為該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在辦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過程中高效、公正的工作作風連連點贊。 原來,連先生預購買某房產公司出售的位于大田縣新業路的一處房產,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定購協議書》并支付了5萬元,后因各種原因放棄購買該房產。連先生認為支付的5萬元中,有2萬元是定金,3萬元是房產預付款,要求某房產公司返還預付款。房產公司則認為5萬元是定金不予返還,故連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房產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雖出具收據,但該房產公司作為開發商,在交易過程中并未告知連先生該款項性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印證雙方對該款項達成定金合意,且雙方未簽訂《訂購協議書》等書面合同,無法明確定金的類型以及定金擔保的主債權和違約責任,故該款項雖名為“定金”,但不屬于定金擔保,應視為預付款。最終,判決某房產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連先生返還款項3萬元。 宣判后,承辦法官找到某房產公司負責人,為其判后答疑和釋法明理。在判決生效前,某房產公司便返還連先生3萬元預付款。收到案款后,連先生難掩對承辦法官的感激之情,次日便到法院將精心準備的錦旗交到承辦法官手中。 (林玉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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