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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23日訊 近日,政和縣法院開庭審理了該縣首起利用“嗅探”設備實施盜竊的案件。被告人裴某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責令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2024年5月,裴某在其住所架設“嗅探”設備等作案工具,夜間利用該設備獲取他人手機號碼、攔截短信驗證碼等關鍵信息,登錄相關APP軟件獲取被害人名字、身份證號碼等重要隱私信息,并將信息提供給“上家”,由“上家”借助技術手段,獲取被害人銀行卡號及驗證碼,從而盜刷其卡內錢款。其間,裴某共攔截183個電話號碼的短信提供給“上家”,造成被害人賴某等人銀行卡內4萬余元被盜刷。另查明,裴某還曾因犯盜竊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廈門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于2023年10月18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錢款共計4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黃小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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