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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引發基礎性疾病致亡影響工傷認定的案件。 陳某為某汽車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2023年12月1日,陳某在公司工作時意外踩空摔倒,經同事扶起后,感覺胸悶不適,前往休息室休息時感覺胸痛腿麻。當天下午,陳某被送至鄉鎮衛生院就診,經初步檢查后因病情嚴重轉至龍巖市第一醫院就診。當晚,醫院向陳某家屬發出《重危病人病情告知書》,并轉入重癥ICU病房治療。2023年12月7日晚,陳某經搶救無效宣告臨床死亡。龍巖市第一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診斷陳某死亡原因為高血壓、主動脈夾層A型。 之后,某汽車服務公司向當地縣人社局申報工傷。經審核調查后,某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對陳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服該決定書,向長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受傷職工陳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意外踩空摔倒并感身體不適送至醫院就診,最終治療無效死亡,其過程具有連續性。雖然醫院診斷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壓、主動脈夾層A型,但無證據排除受傷職工摔倒這一事故,與誘發主動脈夾層等疾病導致職工陳某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遂此案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予以解釋,認定該職工死亡屬工傷。遂判決撤銷某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該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某縣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丘群美 黃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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