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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明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童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6月,童某與朋友唱歌飲酒后,駕駛一輛電動四輪車回家。其行駛到河濱北路時,由于飲酒后方向感喪失,加上無證駕駛不會操作,先后連撞3車,造成三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童某某頭部受傷,仍繼續駕車駛離現場并自行前往醫院,后被抓獲。 經鑒定,童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6.28mg/100ml,其駕駛的電動四輪車輛屬于機動車中的純電動乘用汽車類,因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嚴千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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