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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連江縣檢察院辦理的首起利用“陰陽合同”逃稅案件獲終審裁判,被告人林某獲刑。 2018年4月,林某因企業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高額債務,遂將名下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廠房所有權轉讓給民營企業家王某。其間,林某為逃避債務和繳納稅款,分別偽造申報、備案使用的“陽合同”和簽訂實際履行的“陰合同”,將上述資產劃轉至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名下,再將全資子公司的股權轉讓至王某實控的公司名下,以實現讓渡不動產的目的,造成應繳稅款跑冒滴漏。經稅務機關追繳,林某仍未補繳稅款。 2023年5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縣檢察院審查。“陰陽合同”涉稅案件專業性強、隱秘度高、爭議點多,辦案存在分歧。承辦檢察官依托“檢稅聯動”機制,多次與稅務機關組織會商,發揮特邀檢察官專家助理的作用,就案件定性中涉及“陰陽合同”、交易性質等疑難問題和稅務處理的程序規定聽取專業意見,最終在事實和法律上錨定林某的行為構成逃稅罪。同時,針對林某實施變賣資產后曾隱藏資產的線索,承辦檢察官通過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夯實林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證據情況。之后,一審法院判決林某犯逃稅罪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由稅務機關向林某及其公司追繳稅款2044萬余元。林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司法機關精準辦案提供了有關依據。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林某上訴,維持其構成逃稅罪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原判。 (姚正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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