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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雷某受鄭某委托提供代理服務后,因未拿到代理費將鄭某及擔保人董某告上法庭。近日,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合作糾紛案件,依法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 2018年11月21日,鄭某、雷某、董某共同簽訂承諾書并約定:鄭某書面授權委托雷某全權辦理其與楊某民間借貸一案中與案審法院執(zhí)行局的協調事宜。對于執(zhí)行案件收回的總款,鄭某承諾與雷某按7:3分成作為酬勞;如違約,應賠償雷某同酬勞費等額違約金,并承擔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董某自愿為承諾書提供擔保。 2020年9月23日、9月24日,鄭某共收到執(zhí)行款17.36萬余元。之后,雷某向鄭某、董某催討報酬無果后,向連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支付酬勞費5.2萬余元,鄭某、董某共同支付違約金5.2萬余元并承擔酬勞費利息,同時應支付訴訟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連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案涉《承諾書》之約定,雷某的行為實際上是為鄭某提供執(zhí)行法律服務,但由于雷某非法律服務工作者,且不具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和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資質,雙方關于執(zhí)行法律服務支付報酬的約定無效,其訴求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駁回雷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陳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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