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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日訊 近日,長汀縣法院審結一起因二手車交易問題產(chǎn)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據(jù)了解,雷某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業(yè)務,并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售賣二手汽車。鄧某刷到雷某的直播后,與雷某取得聯(lián)系,將一輛特斯拉牌二手機動車出售給雷某,并通過微信向雷某發(fā)送該車輛在某APP上測評的車況截圖,該截圖標有“歷史車況報告不作為交易唯一參考,實際車況以實車檢測報告為準”字樣。在實地查看案涉車輛的車況后,雙方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雷某以138000元的價格購買案涉車輛,現(xiàn)先預交定金3000元,待交易車輛過戶、轉(zhuǎn)籍手續(xù)辦理完成,且車輛及其證件交付完畢時,雷某支付剩余款項。 在案涉車輛交付且過戶手續(xù)辦理完成后,雷某依約支付購車款合計138000元。此后,雷某又通過另一APP查詢案涉車輛車況,顯示該車輛存在多部位維修痕跡、未結案事故次數(shù)1次、單次事故最大損失金額約191000元。雷某認為鄧某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屬于消費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 長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欺詐的認定標準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雷某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業(yè)務的一方,其對買賣二手車的流程和車輛驗收應具備專業(yè)能力,且雷某在與鄧某簽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前已知悉鄧某提供的車況報告系不作為交易的唯一參考憑證,并實地查看案涉車輛的車況,并發(fā)現(xiàn)了車輛有明顯磨損的事實。 綜上,雷某系在充分掌握車輛信息并對車況進行了現(xiàn)場查看的基礎上與鄧某達成以車輛現(xiàn)狀進行交易的合意,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鄧某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的故意及行為。另外,雷某提交的APP查詢的車況報告亦標有“僅適用于車輛歷史存疑事故,信息僅作參考,以實際車況為準”字樣,不足以證明案涉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因此,長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周小青 鐘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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