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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能否“利滾利”? 福鼎法院判決明確:并非所有的復利都是高利貸,法定標準以內受法律保護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日訊 前期借貸產生的利息再加回到本金上,作為新計算利息的本金基礎,是否合法?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案,判決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2016年11月,林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月利息為1.5%,借款期限為一年。同日,李某通過轉賬向林某交付借款,林某向李某出具《借據》。2023年1月,雙方再次簽訂《欠條》,載明林某已償還本息2萬元,雙方確認將剩余結欠的本息結轉為欠款本金1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23年端午節前償還5萬元,同年年底前償還剩余5萬元。此后,李某經催討但林某仍未償還借款,李某遂訴至福鼎法院,請求判令林某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林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借款后,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后期約定中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李某可要求林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是指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計算利息外,在每個計息期產生的利息,再生利息,由此產生的利息稱為復利。但并非所有的復利都是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而是有限度的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若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計入后期本金。但如果超過了這個上限,超出部分則不予保護,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計息。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鄭秋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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