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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日訊 唆使低齡未成年人充當“擋箭牌”或“替罪羊”,而自己則充當“幕后黑手”,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近日,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以犯盜竊罪判處丘某甲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22年10月底,丘某甲召集多名未成年人,商議由其為3名未成年人黎某某、丘某乙、沈某某提供路費,由該3名未成年人前往東山縣實施盜竊,盜得的贓物丘某甲可優先支配。3名未成年人根據指引前往東山縣某手機店拉開卷簾門后,盜走店內40余部手機,價值5萬余元。作案后,黎某某、丘某乙、沈某某與丘某甲匯合并分贓。 長汀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丘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或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從重處罰,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鄒楚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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