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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外賣隔夜飯 缺乏證據被駁回 漳平法院審結一起外賣平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日訊 近日,漳平法院審結一起外賣平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田某通過外賣平臺購買了某小吃店的豬腳飯,以其中米飯為隔夜飯為由,要求退款,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田某主張米飯存在問題,但未能舉證證明,主張不成立,駁回訴請。 時間撥回2024年6月,田某通過外賣平臺在某小吃店點了一份豬腳飯套餐,外加2元錢米飯,并用了一張平臺的15元優惠券后實際支付了14.8元。收到外賣后,田某將外賣拆封,并用筷子在豬腳飯、米飯中翻動,認為外加的2元米飯屬于隔夜飯,要求店家退款,協商未果后田某向漳平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某小吃店應退還已支付的14.8元現金以及15元優惠券共計29.8元。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通過外賣服務平臺向某小吃店訂購豬腳飯和米飯,雙方由此建立了餐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但田某認為豬腳飯及附加米飯屬隔夜飯,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小吃店提供的豬腳飯屬于隔夜飯,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 綜上,田某認為某小吃店提供的豬腳飯及米飯屬于隔夜飯,證據不足,其因此請求某小吃店退還餐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田某通過平臺消費,平臺贈送的15元優惠券系平臺行為,其訴請由某小吃店一并返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何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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