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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傷后繳 保險不賠 長汀法院調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6日訊 近日,長汀法院通過調解尋求化解糾紛“最優解”,對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持續一年多的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得到圓滿化解。 據了解,2023年8月30日,黃某入職長汀某公司,雙方于9月6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黃某工作報酬實行計件工資制,9月11日上午8時黃某準時打卡上班,當日上午9時許,黃某在上班開會時突然暈倒,隨后公司員工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下午3時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黃某暈倒送醫救治期間,公司于當日中午12時為黃某申報了工傷保險參保增員手續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事后,黃某家屬申請了工傷認定,11月13日,長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因黃某被認定為工傷,長汀某公司向社會保險中心申請核定并支付黃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中心當日作出并送達《關于黃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告知函》,理由是黃某屬“先傷后繳”,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接到告知函后,長汀某公司未履行賠償責任,黃某家屬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裁決長汀某公司應向黃某家屬支付黃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醫療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349186.35元。黃某家屬及長汀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兩個案件受理后,長汀法院承辦法官詳細分析案情,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雙方實際情況,多次對雙方進行耐心細致釋法說理。 因經濟下行,該公司稱生產經營舉步維艱,員工發生意外,事后補繳保險,但工傷保險待遇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核定撥付,讓本就發展困難的企業雪上加霜,希望讓其有“喘息”的機會,寬限其分期支付。黃某家屬則提出尚有三個小孩需要撫養,希望盡快拿到賠償款。 在調解室里,法官耐心傾聽雙方陳述,了解各自訴求主張,并針對爭議焦點說理釋法。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因工傷賠償引起,如果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一判了之,一方當事人不服必然衍生上訴案件和后續執行案件,黃某家屬可能也需要較長一段時間才能拿到賠償款,而且對該公司的后續經營也會造成影響,所以要盡可能調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在經過多次“背靠背”調解后,雙方矛盾緩和,對預期賠償金額也逐漸趨于同一范圍,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 最終,經法官反復溝通和悉心引導,雙方各退一步,就賠償金額和付款方式達成一致。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85萬元總額一年內付清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均向法官握手言謝。 法官說法: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保障員工正常工作是企業蓬勃發展的基礎。但一些企業風險意識淡薄,等員工發生意外后才趕緊補繳工傷保險,殊不知事后補繳不可免責,甚至需要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參保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充分認識到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在員工入職后,為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應盡快為員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王文凱 吳銀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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