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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7日訊 近日,連城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判處被告人王某林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林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進行轉賬支付結算交易,后上述銀行賬戶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經查,上述銀行賬戶流入不明資金共計128萬余元,其中關聯被詐騙資金共計83萬余元,被告人王某林未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被告人王某林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等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連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瑋 余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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