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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水費欠繳,偶然發(fā)生或許是不經意之舉,但經過多次催收卻仍長期惡意拖欠、拒不交納水費,不僅屬于不誠信行為,還可能構成違約行為。近日,三明市沙縣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拖欠水費的被申請人發(fā)出支付令,督促其給付所欠水費。 2015年1月21日,某水務公司已受理完成黃某的用水申請。截至2024年11月,黃某共有2筆用水賬單未結清,水費、違約金合計金額185元。某水務公司多次催收,黃某仍未支付。日前,某水務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督促黃某給付所欠水費。 法院審查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相關規(guī)定發(fā)出支付令,責令被申請人黃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水費173.6元,違約金11.4元。支付令發(fā)出后,黃某補繳了所欠水費及違約金。 (李婷 官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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