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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0日訊 日前,光澤法院發出南平市首份《護漁令》,變“捕魚”為“護漁”,懲教結合共護閩江源頭“生態美”。 2024年7月,高某攜帶自行組裝的麻電機等裝備,在三處河道非法捕撈水產品,共收獲各種魚類30余斤。高某在駕車返回途中被執法人員查獲。經光澤縣農業農村局查實,高某所使用的麻電機屬于禁止使用的捕魚工具,漁獲物中包含中華鱉2只及黃顙魚、半刺厚唇魚(俗稱石盤魚)等10種溪河魚類,經鑒定總價值為1254元。而高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三處河道均屬于西溪中華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范圍。 光澤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工具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且價值超千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綜合考量高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認購碳匯等酌定從輕情節后,依法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光澤法院充分發揮案例的普法釋法作用,將生態巡回法庭設在案發地,對高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庭審結束后,生態法官還以案為例,圍繞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量刑標準、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普法宣傳,對西溪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等特殊水資源保護地進行釋法析理,進一步加深群眾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識。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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