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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5日訊 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朱某輝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2年至2024年,朱某輝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到漳州市華安縣批發煙花爆竹。朱某輝抱著僥幸心理,將煙花爆竹存于漳平市桂林街道家中,再通過朋友圈和親友介紹等方式零售。2024年2月21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朱某輝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據統計,朱某輝非法購買煙花爆竹共10萬余元,非法獲利1萬元。 檢察官提醒: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運輸、經營煙花爆竹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該案中朱某輝以營利為目的,在沒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販賣煙花爆竹,經營金額達105984.1元,據此,漳平市檢察院以朱某輝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劉詩嘉 蘇錫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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