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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5日訊 日前,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修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漳平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又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4年9月16日晚,修某某在三明市一家燒烤店喝啤酒,后走路回家。到家后,修某某的母親不滿其一事無成還一身酒氣,責罵許久。酒勁上頭的修某某一氣之下偷偷駕駛小轎車往龍巖方向行駛,途經漳平收費站時,被龍巖高速公路支隊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5.48mg/100ml。 漳平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105.48mg/100ml,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修某某認罪等情節,依法提起公訴。 (謝虹 凌麗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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