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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0日訊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當欠債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當事人的勝訴利益如何維護呢?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一起當事人申請代位析產訴訟,有效打破了執行僵局的案件。 2020年,丘某購入長汀某房產。2021年,羅某與丘某登記結婚。2022年8月,楊某與羅某的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羅某向楊某支付工程款37.64元及逾期付款損失。判決生效后,羅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詢未發現羅某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于2023年5月25日終結本次執行。后經楊某調查發現,雖然丘某婚前購買了案涉房產,但婚后丘某、羅某共同還貸,遂依法向長汀法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多次聯系當事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向羅某解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強制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及不如實報告財產的法律后果。經過承辦法官的詳細釋法析理后,羅某主動確認自己財產份額并支付楊某因申請執行所支出的申請費用。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避免了涉案房產被強制拍賣,同時也使楊某的勝訴權利得到兌現,涉案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前所購房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若未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案件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相關權利人也可以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該案中,案涉房產雖然登記在羅某配偶丘某名下,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應當以該不動產的實際權利狀態依法予以確認。申請執行人楊某有權通過代位析產訴訟實現自己的勝訴權益。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蘭金榜 黃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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