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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1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羅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永定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2018年至2019年7月,羅某因經營養殖場累計欠吳某29.9萬元飼料款,吳某將羅某訴至永定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羅某需支付吳某貨款29.9萬元及利息。2021年7月25日判決生效后,羅某未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12月15日,羅某與吳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以分期支付方式履行執行義務,但羅某首期支付3.9萬元部分執行款后,剩余26萬元及利息均未按協議履行。 2022年5月1日,羅某將與胡某強共有的養殖場以100萬元轉讓給一家公司,轉讓費未支付,并授意該公司將26.1萬余元欠款利息按月轉入胡某強賬戶,以隱瞞收入。另查明,羅某將其4年多務工工資歸還未經法院判決的銀行貸款和其他借款,造成吳某的債權無法實現,嚴重損害了吳某的合法權益及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威。2024年8月15日,羅某支付執行款10萬元后,簽訂執行分期支付和解協議,取得吳某的諒解。 (張紅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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