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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身亡 同桌8人被追責 連城新泉司法所調解一起聚餐飲酒致意外身亡糾紛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2日訊 閑暇之余,三五好友,一壺佳釀,原本是人生一大樂事。但是推杯換盞間,不僅要注意自身飲酒適量,也要關注共同飲酒人的狀況。近日,連城縣司法局新泉司法所調解了一起因飲酒后引發意外身亡的糾紛。 2024年12月12日晚,連城縣新泉鎮村民李某在與朋友黃某、楊某、華某等8人,喝酒后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摔進路邊水溝,李某的家屬在次日早上8點半才發現李某一夜未歸,此時李某已死亡。李某的家屬悲痛萬分,認為黃某等8位當晚在一起喝酒的朋友對李某的死亡負有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事發后,李某的家屬向連城縣司法局新泉司法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員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次事件中,當事人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接到當事人申請后,連城縣新泉司法所到派出所查閱了相關筆錄、證據,并找到8位當事人詳細了解案發當日聚餐經過。 在調解現場,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闡釋相關法律規定及典型案例,提出雙方當事人應按各自過錯劃分責任。 調解中,調解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禁止酒后駕車的規定,死者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酒量及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后果及法律規定禁止酒后駕車的情況應當知曉。在本次事件中李某未節制飲酒且酒后駕駛摩托車導致發生自己全責的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本人應承擔事件的主要責任。 “黃某、楊某、華某你們作為共同飲酒人,明知李某喝醉后駕駛摩托車回家,沒有對李某酒后駕駛摩托車回家的行為進行勸阻。”調解員耐心說道,“也沒有照顧、護送李某保障其安全到家,放任李某酒后自行駕駛摩托車回家,導致李某意外摔倒身亡的后果,對李某酒駕引發傷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對此,8位共同飲酒人也表示現在悔不當初沒有及時勸阻李某,好友發生悲劇他們也非常痛心。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耐心向雙方當事人析法說理,又從情理出發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最后,經過一系列的釋法說明,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認可,在調解員的主持下就責任分擔和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由黃某、楊某等8人按次要責任承擔賠償,黃某等8人也于協議簽訂當場支付了相關款項。 恰逢臨近年關,連城縣司法局溫馨提示:希望廣大人民群眾以此案為戒,文明飲酒,適量飲酒,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第一責任人,過個歡樂祥和年。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傅誠穎 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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