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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期,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件。 該案中,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鄭某、阮某、楊某。2019年1月,吳某與3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取得公司100%股權,成為公司唯一股東,出資期限為2048年9月25日前,至今未實繳到位。2023年10月,根據案外人的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清算案件,并指令長樂法院審理。 長樂法院依法指定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甲公司管理人。甲公司的各個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等申報材料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因吳某未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甲公司債權人表決通過方案,確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吳某追繳出資33萬元(已涵蓋甲公司所有欠款)。因追討未果,2024年4月,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將吳某訴至長樂法院。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工商登記、公司章程等,吳某未履行出資義務,也未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提供證據,現甲公司主張根據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方案要求吳某繳納未繳出資33萬余元,該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吳某向甲公司繳納出資款 33萬元。該案判決生效后,甲公司破產管理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吳某的個人財產,再通過破產程序依法分配給甲公司各債權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吳某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因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其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吳某應及時繳納未繳部分出資,破產管理人有權代表甲公司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 公司債權人如發現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并不意味著欠款無法得到清償,應馬上向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爭取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在股東未出資到位的情況下,還可通過管理人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要求未出資到位的股東繳納出資款,從而獲得清償。 股東未出資,公司破產債務誰擔? 福州長樂法院判決追繳股東出資 (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施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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