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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6日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怎么辦?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涉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出租人因披露出售信息不完整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需承擔10萬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2015年9月28日,某公司(出租方)與某超市(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內,該公司先后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6月1日與第三人簽訂《協議書》《定購協議書》,將案涉租賃物出售給第三人,并辦理部分產權轉移登記。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簽訂《合同到期終止確認書》,超市以公司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將公司訴至福清法院,請求公司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停業損失及各類費用合計1058249元。 庭審中,超市方面認為,公司雖向其寄送《優先購買權通知函》,但通知函僅給予3天答復期,也未告知具體交易條件。且超市在2023年1月19日寄送了回復函質疑價款和支付條件,但公司未作任何回應。 而出租方上述公司則辯稱,其已在2023年1月17日向超市發送的《優先購買權通知函》中告知超市案涉租賃物的打包出售價為1000萬元,并通知超市若同意同等條件購買,應于3日內答復,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但超市收到通知函未在3日內明確表示購買,應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未侵犯超市的優先購買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在向超市發送的《優先購買權通知函》中僅說明房屋價款為1000萬元、支付條件為一次性付款,未披露該價格系與第三人議定價格,也未告知款項交付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主要權利義務,且要求超市在三日內回復是否購買亦與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不符。經超市復函質疑價款、支付條件是否系最終成交價、成交條件以及要求告知出售方式、其他購買條件等,公司未予回應,與第三人簽訂《定購協議書》后亦未向超市披露該協議。 因此,公司披露的出售信息不完整,履行通知義務存在瑕疵,存在妨害超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履約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依法判決公司承擔100000元的損害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福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提醒: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該權利的設定旨在使得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法律關系不因出租人的出賣行為而受到影響,保護承租人的居住穩定性,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為避免因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人而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出售房屋的,應在出賣前通知承租人,并如實向承租人披露出售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主要交易信息,給予承租人15天的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 (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田甜 林怡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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