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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6日訊 日前,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楊某鑫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經查,丁某寶(另案處理)、張某、楊某鑫組建詐騙群,專為詐騙團伙提供轉移非法資金服務。2024年1月,張某、楊某鑫收到丁某寶從上線接到“任務”的通知,根據指示前往河南省信陽市某酒店對接王某(另案處理)。張某、楊某鑫偽裝成貸款工作人員,以貸款刷流水為由,向王某索要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資料用于接收涉案錢款。涉案錢款到賬后,張某、楊某鑫、王某等人前往銀行取現4.9萬余元,在抽出傭金6500元后,將剩余錢款轉入上線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據了解,張某、楊某鑫各分得報酬900元。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楊某鑫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錢款,仍幫助他人接收、轉移共計4.88萬元,其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從犯、自首、認罪等情節,遂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呂佳敏 詹凌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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