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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6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永定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3500元。 經查,2024年8月8日,曾某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永定區下洋鎮某村家中出發前往下洋集鎮吃夜宵并飲酒后,又駕車沿下洋鎮中橋、新街路、東興路返回家中。 回家后,曾某某與妻子發生矛盾,并毆打妻子,其妻子報警。上門處置的民警在調查時發現曾某某有酒后駕車嫌疑,現場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157mg/100ml。隨后,民警將曾某某帶至下洋華僑醫院提取血樣并送檢。經鑒定,送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82mg/100ml。據悉,曾某某于同年5月21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被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行政罰款13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后認為,曾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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