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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騎滑板 被撞誰擔責? 法官提醒:滑行工具不得上路行駛 寒假期間,孩子們到處玩耍,由于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單獨出行時遭遇的風險也隨之增多。石獅一名兒童騎滑板車上路時被撞倒受傷,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調解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的一天,10歲的小鑫(化名)在石獅市某路段玩滑板車,通過人行橫道時,被蔡某駕駛的輕型封閉式貨車撞傷,造成小鑫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蔡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小鑫受傷后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右膝關節、唇部、口腔、牙齒、肺、腰部等多處受傷,小鑫因該起事故遭受身體傷害和精神痛苦,較長一段時間無法正常生活。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小鑫墊付1萬元用于治療。2024年9月,因雙方對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小鑫的法定代理人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蔡某賠償各項損失共3.6萬余元,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 法院調解: 使用滑行工具上路違法,騎行人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結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醫療費收據、病情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認真梳理案件情況。考慮到小鑫急需醫療費用等實際情況,法官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法官指出,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蔡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即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蔡某在遇小鑫騎滑板車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及時停車讓行,而小鑫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從而造成了此案事故。因此,蔡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鑫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承辦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小鑫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營養費、鑒定費、輔助器具費、牙齒損傷后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蔡某一次性賠償小鑫5000余元。 法官說法: 騎行工具、年齡有限制,上路應謹遵法律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因此,平衡車、滑板車等滑行工具不具備道路行駛權,這些滑行工具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且人車分流的小區道路、室內訓練場館、公園里的特定區域等地方使用。 同時,即使是自行車等車輛,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騎行上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當前正值寒假,孩子們離開校園,安全問題不容忽視。作為監護人,應承擔起監管職責,加強對孩子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讓孩子了解交通法律法規,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車等滑行工具。即便在封閉且人車分流的小區道路、室內訓練場館、公園的特定區域滑行,監護人也必須盡到妥善監管的義務,讓孩子們度過一個快樂、安全的寒假。 此外,提醒廣大司機朋友,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慢行、禮讓、觀察,確保安全后再通過。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王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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