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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打電話就能賺錢就能“賺”到高額傭金?當心淪為犯罪的“工具人”!日前,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通過搭建“手機口”協(xié)助詐騙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件,被告人因構成詐騙罪獲刑一年,并處相應罰金,沒收作案工具手機、手機卡。 王某某明知“手機口”通訊設備系用于幫助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仍按照詐騙分子要求通過三部手機、本人及親友名下的4張電話卡架設“手機口”,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詐騙分子使用其提供的手機號碼及架設的“手機口”設備分別成功對被害人吳某某、魏某某實施詐騙,致被害人吳某某被詐騙人民幣3.5萬余元、被害人魏某某被詐騙人民幣1萬余元。 洛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幫助詐騙分子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隨著詐騙團伙向境外轉移,“手機口”通訊傳輸成為新興的犯罪話務通道,幫助詐騙團伙架設呼轉設備、提供通信線路、撥打轉接電話等,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輕信“躺在家里用手機日賺千元”等誘惑,否則將淪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幫兇”,要準確識別“卡頭”們發(fā)布的兼職廣告,拒做買賣租用電話卡、銀行卡、收款碼的“卡農”,發(fā)現“手機口”項目招聘,保留證據,主動向警方提供線索或向平臺舉報發(fā)布賬號。 (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許傳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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