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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的申請人、被執行人及家屬來到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執行服務中心,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將全額執行款履行完畢。至此,一起跨越二十余年的案件終于實現案結事了。 2001年,黎某與李某、黃某、曹某、徐某、陳某發生爭執,被毆打導致重傷,經鑒定為傷殘四級。經沙縣法院依法審理后,李某等人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賠償黎某各項損失1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黎某對民事賠償部分申請執行。 案件立案執行后,李某家屬履行了7萬余元執行款,后因各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在窮盡多種執行手段均無果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時間一晃而過。2024年,黎某拿著20多年前的判決書走進沙縣法院執行局,申請恢復執行。但時間較為久遠,黎某表示記不清各被執行人已償還的金額,也沒有各被執行人的身份證信息。而當時文書僅注明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監護人僅注明了姓名,登記的住址均已變動,聯系方式均已失效。如何確定被執行人成為執行法官亟待解決的“難題”。 為及時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執行法官前往檔案室調閱了20多年前的卷宗,找出被執行人的出生日期,并根據姓名和出生年月等信息在公安系統中調取到被執行人身份信息。 該案件恢復執行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黃某等四人,經溝通了解到曹某服刑期間,其母親已向黎某支付賠償款10685.74元,而徐某、黃某等人則是對法律不了解,認為自己服刑之后便案結事了。在執行法官的釋法明理下,徐某、黃某等人認識到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動繳納了剩余的執行款項。該案自恢復執行后僅歷時九天便成功執結。 (本報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李婷 賴澤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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