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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輸了官司后,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藏匿、變賣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近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2年3月,趙某某通過某平臺以包車2000元的價格,委托周某運輸貨物。次日周某駕車滿載鍍鋅盤扣、頂托、槽鋼架等貨物,通過高速檢查站時,因貨物超噸,以及部分道路繞道行駛,周某提出另加價300元運費的要求,因此與趙某某產生矛盾,雙方僵持不下。趙某某向平臺投訴后,周某將車輛駛離目的地,將貨物藏匿至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一停車場。 2022年5月,趙某某就此事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關系、周某返還貨物并支付貨物被私自藏匿在停車場期間產生的租金,周某收到判決書后拒不履行返還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多次聯系周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周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3月中旬,周某售賣該批貨物,得款15萬余元用于還款及家庭開支,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之后,蕉城法院將周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蕉城法院依法審理,以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7個月。周某不服,提起上訴。 寧德中院二審認為,周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周某拒不交出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且將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即盤扣等物資變賣,酌情從重處罰。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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