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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2日訊 一男子非法捕捉野生動物,不僅自食還出售。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狩獵案,判處被告人蔡某水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2017年12月11日,福鼎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在福鼎市全境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禁獵期5年。2018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蔡某水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購買的獵捕工具布設在福鼎市某村周邊山場獵捕野生動物。其間,被告人蔡某水獵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小麂2只、豪豬1只,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野豬3只,并將獵獲的1只小麂、1只野豬出售獲利1200元,其余獵物宰殺后部分在自己經營的“農家樂”加工出售給客人食用,部分自己食用。經認定,被告人蔡某水用于獵捕野生動物的工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使用的獵夾、獵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水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蔡某水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區矯正管理局的評估意見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陳林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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