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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屬于,應按比例分割 在婚姻關系中,財產分割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話題。夫妻雙方離婚后,被禁售的限制性股票得以解禁,該筆資產還能再次分割嗎?近日,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件,裁定該筆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綜合多方因素按比例分割。 案情回顧: 顏某與汪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期間,雙方購買多套房產,并通過借貸方式認購汪某就職的某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該限制性股票分五批解除限售條件,最后一批于2023年9月解禁。 2022年,顏某與汪某因生活中的理念不合以及長期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向法院訴請離婚。2022年底,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婚生子的撫養、房產等共同財產和借款等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但由于第五批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未到解禁時間,故對該批股票未作分割。 2024年9月,顏某起訴至蕉城法院,要求分割第五批限制性股票及其產生的現金分紅、增股。但汪某認為,案涉股票期權屬于其工資薪金所得,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依賴于其個人的勞動付出,結合雙方在第五批解禁期前一年的感情狀態、共同生活情況等,應按照70%:30%的比例分割。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第五批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及相應的分紅、增股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二人婚姻關系持續的年限、長期兩地分居導致一方承擔撫育子女較多的現狀、解除案涉限制性股票限售的時間節點距離雙方離婚的時長、案涉限制性股票對個人工作業績的要求等因素,酌定汪某、顏某雙方按照55%:45%的比例進行分割。 法官說法: 婚后財產購買的股票 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因此,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資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 該案中,汪某與其所就職的某公司簽訂協議購買限制性股票等行為,發生在與顏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股票的款項均來源于婚后的共同財產或借款,且相關借款在離婚糾紛中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故案涉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及相應的分紅、增股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汪某能否取得相應股票權益與其任職時間和個人績效密切相關,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故在分割時酌情讓汪某相對多分。 (本報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任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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