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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4日訊 近日,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判處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15日00時34分許,童某某飲用啤酒后無證駕駛一輛電動四輪車回家,行至明溪某路段時,因飲酒后方向感喪失,先后連撞兩輛停放在路邊的小轎車,造成其本人頭部受傷及三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童某某駕車駛離現場并自行前往醫院,途中被明溪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經鑒定,童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6.28mg/100ml,其駕駛的電動四輪車輛屬于機動車中的純電動乘用汽車類,因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存在逃逸、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應當從重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作出上述判決。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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