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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7日訊 日前,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楊某、曾某、范某、胡某、林某、謝某、黃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其中林某、謝某、黃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作緩刑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處理。 2022年,意圖洗錢的“王總”(身份不明)、曾某分別聯系范某,商量在范某、楊某共同經營的某珠寶店購買黃金。2023年7月9日晚,曾某支付5000元定金給范某,約定第二天介紹他人來店購買黃金約1055克黃金,楊某通過POS機刷卡561409元(經查實,其中詐騙資金為220043元)到珠寶店賬戶上。 同年7月15日,曾某付5000元定金給范某,約定購買1500克黃金。2023年7月19日,胡某按照“許勇”(身份不明)安排,邀請黃某以一次500元的價格請謝某到珠寶店刷卡購買黃金。到店后,黃某陸續收到資金共計356991元(已查明為詐騙資金部分)。隨后,胡某指示黃某刷卡總計購買約1310克黃金,楊某和林某通過PO機刷了722033元到珠寶店賬戶。胡某、黃某等人準備離開現場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曾某、胡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為轉移、掩飾,金額達到577034元,情節嚴重,范某、楊某經營的珠寶店在售賣黃金中獲利2萬余元,七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永定區檢察院遂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該七人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翠華 熊海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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