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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獲得好處費,竟幫境外朋友在國內購買U幣。近日,由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高某香、陳某祥、盧某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在永定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高某香、陳某祥、盧某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8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3000元至6000元不等。 2024年7月初,高某香在境外認識一開賭場的男子“金某平”。后“金某平”聯系高某香幫忙在國內購買U幣,表示可以支付較高的好處費。高某香便聯系其男朋友陳某祥代為幫忙購買U幣,并商量好處費高某香占三分之二、陳某祥占三分之一。隨后,高某香給陳某祥6.5萬元用于購買U幣。陳某祥聯系做U幣生意的盧某輝,并于當日在龍巖市新羅區當面交易。之后,高某香又向陳某祥轉賬5萬元,繼續購買U幣。陳某祥將錢轉給盧某輝,盧某輝將對等的U幣直接轉到高某香提供的錢包地址。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香、陳某祥、盧某輝幫境外人員在國內購買U幣時,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掩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衛兵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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