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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0日訊 近日,經政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裴某因犯盜竊罪被政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24年5月,裴某在住處架設“嗅探”設備、筆記本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攔截他人手機號碼、短信驗證碼等信息,盜取被害人的名字、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并通過非法軟件提供給上家,由上家盜刷被害人銀行卡錢款,事后,上家以虛擬幣的方式分贓給裴某。其間,裴某攔截電話號碼183個,造成被害人賴某、周某、王某、徐某銀行卡資金被盜刷,涉案金額達4.7萬余元。 政和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盜竊罪。政和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陳浩 通訊員 宋巧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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