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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0日訊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判處被告人王某城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70000元。 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王某城作為某白酒代理銷售業務員期間,為牟取更大利益,在明知某淘寶店鋪(已關閉)所銷售的陳釀酒系假冒該白酒品牌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私自以100元每箱的價格購入共計141845.62元。其間,王某城將購入的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陳釀酒以每箱156.66元的平均售價銷售給其負責業務片區內的多家商店,從中賺取差價。2024年5月,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并立案偵查,后民警從多家店鋪及王某城家中、倉庫查獲假冒某品牌注冊商標的陳釀酒276箱。經審計,扣除尚未銷售的173箱陳釀酒,王某城銷售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總計195041.7元,非法獲利69541.7元。經鑒定,被查獲的陳釀酒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購入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周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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