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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已過訴訟時效才想起主張權利,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借款解紛案件,提醒大家切勿錯過訴訟時效。 案情回顧: 2013年7月1日,老林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老陳借款4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老林于2013年8月30日前返還全部借款。其間,雙方并未因此事發生糾紛。2024年12月2日,老陳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林返還借款4萬元。 老陳表示,老林一直未還款,自己礙于朋友情分,才沒有向其索要欠款。 老林則表示,借款一事至今已10余年,具體情況已經記不清了,當時可能有還款,但沒有將借據作廢,否則10年間,老陳為何不曾催討?且此案糾紛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老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無法證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駁回訴訟請求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此案糾紛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當時施行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此案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故老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現老陳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法院對老林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予以采納,依法駁回老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問題①:訴訟時效期間有多長?訴訟時效是不變期間嗎? 訴訟時效,通俗來說就是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一般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人則可能喪失勝訴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問題②:如何預防訴訟時效“過期”? 預防訴訟時效“過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關注時效期限。債權人應當清楚掌握債權的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 2.主動中斷時效并保留證據。要想保持訴訟時效“不過期”,債權人可以采用中斷訴訟時效的具體做法有:發送書面催告、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在進行任何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行為時,建議妥善保存和收集相關證據,如郵寄回執、短信記錄、電子郵件、通話錄音、還款計劃書、和解協議等,以證明時效中斷的事實。 問題③:超過訴訟時效還能采取哪些補救措施?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若已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可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再次催討欠款。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當然免除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只是限制了債權人通過法律程序強制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其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債務人仍負有償還債務的道德和法律義務,債權人有權繼續催討欠款。 2.嘗試與債務人協商。如雙方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或和解方案,債務人不得以訴訟時效期屆滿為由“毀約”。該情形下訴訟時效從新的協議確認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3.尋找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仔細回顧雙方往來事實,查看是否存在未被發現或忽視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法官提醒: 借條也有“保質期”,主張權利要及時。債權人不要礙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一定要積極催要借款,在這個過程中也要保存好相關證據,避免因缺乏證據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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