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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游樂公司與某械造公司發生承攬合同糾紛,漳浦法院法官以鑒促調———— 定分止爭,隱患設施有了好去處!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1日訊 “某械造公司開始拆除過山車了,感謝法官嚴謹務實的辦案方式。”近日,一通來自某游樂公司代理人的致謝電話接入漳浦縣人民法院民二庭。這通來電為當地持續半年多的魔比斯環過山車糾紛畫上圓滿句號,也為司法審判如何助力企業紓困提供了生動樣本。 在這起承攬合同糾紛中,漳浦法院法官從審判細節入手,以判決推動調解,為大型游樂設施系緊“安全帶”,不僅保障了游客游玩安全,還成功化解原被告糾紛,助力兩家企業發展重回正軌。 設備安裝 狀況百出 2022年5月,某游樂公司與某械造公司簽訂《游樂設備承攬合同》,約定由某械造公司負責規劃、設計、承攬制作魔比斯環過山車等游樂園設備,并對合同價款、質量標準、安裝時間節點等作出明確規定。 合同簽訂后,某游樂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完成基礎設施建設,配合園區游樂設備安裝。2023年3月,某械造公司依約完成兩個游樂項目的組裝,且經省級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檢測驗收通過。 “照這進度,‘六一’兒童節就能開業,借著節日熱度肯定能開門紅,就等魔比斯環過山車進場了。”某游樂公司負責人林某滿心期待。 但最后一步狀況不斷。魔比斯環過山車是首次設計試驗的新產品,某械造公司在制造中困難重重,最終沒能按時發貨安裝,游樂園2023年“六一”開業計劃也隨之泡湯。為讓過山車盡快安裝,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安裝時間和付款進度。 2023年10月,魔比斯環過山車終于安裝完成,可某游樂公司調試時發現嚴重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立即發函要求某械造公司整改。某械造公司雖承諾整改,卻一直沒有實際行動。多次溝通無果后,這場設備之戰升級為訴訟對決。2024年4月,某游樂公司將某械造公司起訴至漳浦縣人民法院。 漳浦法院經辦法官對游樂園設備進行現場勘驗 仔細梳理案件始末后,漳浦法院民二庭經辦法官面臨兩難之地:若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某械造公司需整改過山車,但生產車間和技術人員在外地,現場整改難度大、成本高,還會持續影響游樂園營業;若判決解除合同,某械造公司要拆除撤場,費用高昂,雙方前期投入也將打水漂。 僵持不下 柳暗花明 如何更好滿足企業合法訴求,服務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成為漳浦法院審判工作的更高要求。 “一紙判決容易,但不能實質解紛,雙方企業后續還會產生訴訟。過山車若不能妥善處理,某游樂公司的場地就無法盡快投入使用。雙方不如坐下來好好協商,盡早解決爭議,及時止損。”2024年6月6日,承辦法官在庭前會議說道, 雙方代理人也一致同意。 經多次斡旋,雙方初步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由某械造公司收回魔比斯環過山車、退還設備款并賠償損失26萬元。 然而在調解接近尾聲時,意外發生。 “不好意思,公司股東意見有分歧。項目擱置這么久,虧損太大,有股東不同意這個調解方案。”某游樂公司代表接到一通電話后說道。 “不行!溝通幾個小時才達成一致意見,哪能簽協議時反悔!而且你們還有兩臺設備款未按時支付,按合同約定,我方可以停止后續調試檢驗工作!”某械造公司代表生氣地說道。雙方又陷入劍拔弩張的對抗狀態。 “你們提供的過山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設備至今未通過省檢。經多次溝通也沒有整改,我方有權解除合同中魔比斯環過山車這部分。此外,我方要申請對過山車項目基礎工程建設費用及相關配套設施費用的造價鑒定…………”某游樂公司代表提出。 面對瞬間混亂的調解現場,經辦法官認為,過山車項目基礎工程建設費用及配套設施費用的確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在雙方矛盾難以調和的情況下,“以鑒促調”或許是個好辦法。 以鑒促調 判后和解 等待鑒定結果期間,經辦法官多次與雙方代理人溝通,承諾結果出來后第一時間告知。 不久,鑒定結果出爐。“魔比斯環過山車基礎設施建設施工圖紙經某械造公司確認,配套設施也是必需的。現在鑒定結果出來,某游樂公司損失確實較大,你們可以在鑒定結果基礎上再多補償一部分,雙方抓緊解決問題,不然時間和經濟成本太高了。”經辦法官通過電話耐心地勸說某械造公司代理人。“法官,聽您這么說,我們對該承擔的責任心里有數了,我們還是愿意調解的。”某械造公司代理人回應。 然而,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4年11月,經辦法官就此案作出判決,確認某械造公司與某游樂公司簽訂的《游樂設備承攬合同》及補充協議中關于過山車的內容于2024年4月22日解除。某械造公司應向游樂公司雙倍返還過山車定金、退還設備款,并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基礎建設損失,合計126.4萬余元。經與某游樂公司尚欠的設備款對抵后,某械造公司應向某游樂公司支付59.7萬余元,并應于判決生效后45日內拆除、清退過山車相關設備,將安裝場所恢復原狀(土地平整狀態)。 判決下發后,經辦法官第一時間向雙方釋法明理:“案涉合同承攬的3臺設備相對獨立,其中過山車不符合約定,游樂公司有權就該物主張解除。鑒定結果出來后,雙方對損失也比較清楚,這部分金額可以跟其他設備未付款項進行對抵…………況且雙方在其他項目上也一直有合作,過山車盡早取回可減少設備折舊,場地也能盡快重新利用,何嘗不是一種‘雙贏’呢!” 經辦法官詳細分析雙方過錯及應承擔的責任,做足調解工作。雙方終于解開心中“疙瘩”,認可法院判決,愿意進一步協商調解,并達成判后和解————某械造公司承諾在15日內付清款項及25日內拆除設備,某游樂公司申請解除對某械造公司及股東的財產保全。至此,魔比斯環過山車終有了好去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本報記者 蔡欣利 通訊員 林銀紅 黃瑩瑩 藍雅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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