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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1日訊 近日,由龍巖永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林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永定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8000元。 經查,2024年2月初,林某某明知買賣虛擬幣不合法,經“啊牛”(身份待查)介紹后,點擊網址鏈接下載安裝手機平臺,用現金向“啊牛”購買U幣,并在平臺上轉換成平臺幣進行售賣,利用名下銀行卡收錢,反復買賣幣至2024年3月份。其間,林某某利用其名下6張銀行卡,共計收取不明資金合計85萬余元,其中林某某名下一張銀行卡接收到一被害人被騙資金4000元;同時林某某將上述轉入的資金通過ATM機和柜臺等方式取現共計78.5萬元,林某某非法獲利8000元。 永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給他人,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支付結算金額為852707元,其中詐騙資金流入4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張紅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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