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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6只畫眉該罰多少? ————平和檢察院推動行刑反向銜接確保責罰相當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4日訊 “沒想到檢察機關不僅關注刑事案件辦理,還持續跟進解決了我的實際困難。”不久前,平和縣人楊某在繳納完6000元行政罰款后如釋重負。最近,這個反映“行刑倒掛”突出問題的案例,被福建省行政檢察工作情況刊文評為典型案例。 2024年初夏,一起特殊的野生動物保護案擺上平和縣檢察院刑事檢察官案頭。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楊某在兩年間獵捕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畫眉鳥出售,非法獲利196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移送平和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該案涉案鳥類已全部放生,且楊某已在審查起訴階段退繳違法所得,自愿繳納3000元生態補償金,主動彌補其對生態資源造成的危害后果,據此,平和檢察院認為該案犯罪情節輕微,并于2024年8月依法對楊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案件辦理并未止步于刑事司法程序終結。近年來,該類案件作出不訴決定后,平和縣檢察院根據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均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應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但林業主管部門在執法中卻遇到了被不起訴人難以接受行政處罰的困惑。 一個更深層的矛盾擺上了臺面————若行政機關忽略被不起訴人已退繳違法所得、已自愿繳納生態補償金等情節,在執法中無差別地按每只畫眉鳥全部鑒定價值5000元的二倍即1萬元處以罰款,遠超其承受能力,在被告知不起訴后須移送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處理時,往往被不起訴人反而愿意通過承擔刑事責任來避免行政處罰。 過罰不當執法可能背離立法本意。該院近年來在辦理檢察意見時,發現了此類“行刑倒掛”突出問題,為此該院梳理并綜合分析了2022年來辦理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尤其是危害畫眉鳥的案例。從現有生效判決上看,該院提起公訴后多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緩刑的較輕刑罰,判處的罰金以一只畫眉鳥數百元為基數計算;而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的被不起訴人,其被處予的行政罰款按每只1萬元計則可能達十萬八萬以上,已遠遠超過刑事追責罰金只需幾千元的情形,對經濟困難當事人形成了“傷害”。 “從這類案件,我們發現此類犯罪存在突出的‘行刑倒掛’問題,存在容易造成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因無力承擔行政處罰巨額罰款,寧愿選擇被刑事起訴僅需承擔較少數額罰金的反常現象。”但又該怎樣推動“罰當其過”?平和縣檢察院用行動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2024年7月,在該縣林長辦牽頭召開的聯席會議上,平和縣檢察院積極反映此類案件中存在的“行刑倒掛”問題,經共同認真研究法律法規,檢察與公安、林業等部門建立生態保護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并達成共識:對已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補償金、未造成畫眉鳥死亡的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處以每只1000元至3000元的行政罰款。 之后,該院向平和縣林業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本案楊某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負責行政檢察工作檢察官葉宏璋認為,在楊某案中,其具有上述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若行政機關再對其處以每只1萬元涉案6只畫眉鳥共達6萬元的罰款存在過罰不當。 林業局采納檢察意見后,結合楊某的悔罪表現,依法對楊某處以每只畫眉鳥生態價值基準價1000元的標準罰款,即涉案6只畫眉鳥活體計6000元的罰款,并當日執行完畢。 “從‘一放了之’到‘罰當其過’,體現的是治理精度。”平和縣檢察院黃國盛檢察長表示,該案探索建立了生態損失修復與行政處罰的銜接機制,既守住野生動物保護紅線,又避免“辦理一個案件,拖垮一個家庭”。這體現了檢察機關“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也生動詮釋了“良法善治”的現代治理智慧,更是平和檢察精準把握法律尺度與民生溫度平衡的生動注腳。 (本報記者 洪凌霄 通訊員 韓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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