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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5日訊 高空拋物因其隱蔽性和隨意性,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順昌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轄區內首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應某犯高空拋物罪,被依法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4年11月3日19時許,應某因樓下廣場舞音響打擾其酒后休息,心生不滿,從位于15樓家中陽臺向樓下跳廣場舞的人群潑水。由于未能制止樓下廣場舞音響聲,應某便先后兩次從家中陽臺向樓下跳廣場舞的人群扔擲玻璃材質的白酒空瓶,導致一人頭部被砸傷。經鑒定,該被害人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應某從高層住宅向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拋擲玻璃酒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當定罪處罰。鑒于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順昌法院依法以高空拋物罪,對被告人應某作出上述處罰。 此次庭審特別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轄區多家物業公司、居委會工作人員共20余人參與旁聽。參與代表委員及居委會工作人員表示,通過真實案例直觀感受到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對今后開展相關普法宣傳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將會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強社區矛盾和安全隱患源頭預防,筑牢社區安全防線。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林雅蘭 嚴章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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