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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4歲網紅擺拍爭議背后涉及的法律問題———— 為流量擺拍,未成年人權益如何保障? 扎著丸子頭、胖嘟嘟的臉蛋、甜美的笑容,這是網友對萌娃“瑤一瑤”(以下簡稱瑤瑤)的初印象。這個來自貴州小城的4歲小女孩,如今已手握2000多萬名粉絲,登上央視舞臺,成為全網當之無愧的頂流。 然而,高流量的同時也伴隨著爭議。近日,“瑤一瑤小肉包”賬號發布一則瑤瑤被絆倒后大哭的視頻,網友質疑其母親疑似為了流量故意擺拍。盡管瑤瑤母親多次回應否認,但爭議并未平息,反而引來更多的網友質疑,并對策劃擺拍女兒摔倒視頻是否涉嫌違法、利用孩子拍視頻賺錢是否屬于雇傭童工、瑤瑤4歲未上幼兒園是否被侵犯受教育權等法律問題展開激烈討論。針對事件背后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記者邀請北京盈科(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馮禮桉進行解讀。 事件回顧一 公開資料顯示,瑤瑤出生于2020年10月30日,“瑤一瑤小肉包”賬號為其母親申請并運營,主要記錄瑤瑤的生活日常。 日前,該賬號發布了一則視頻。畫面顯示,瑤瑤蹦蹦跳跳地走著,突然被旁邊的男孩故意伸腳絆倒,接著號啕大哭。有網友評論:“小男孩類似這樣的玩笑已經好幾次,真的很危險”。視頻發酵后,不少網友質疑瑤瑤母親為了流量故意擺拍。同時,網友指出,1月28日,瑤瑤新春祝福視頻中小手被凍得通紅,質疑其父母為了錄視頻,不顧小孩被凍反復拍攝。 2月13日,瑤瑤母親發布回應:“我一直覺得小朋友摔摔打打才能長得更皮實,所以一直也覺得妹妹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下都可以快樂玩耍…………摔倒了我也會鼓勵她自己站起來”“有時候她自己在外面玩小手都會紅紅的,也不是網上說的我刻意去凍她,冬天手伸出來就是會冷,玩一會烤一會火就會暖和起來…………” 問題①:策劃危險擺拍是否涉嫌違法?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以及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同時,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具體到該事件中,若瑤瑤的母親策劃危險擺拍,那便涉嫌違法。 問題②:拍攝并發布女兒走路被絆倒、洗澡等各類視頻,是否侵犯女兒相關權益?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若瑤瑤的母親在未經瑤瑤同意或者瑤瑤無法同意的情況下,拍攝并發布的內容涉及女兒不愿公開的私密行為或場景,且超出“合理家庭記錄”范圍,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 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無論瑤瑤母親發布的視頻是否用于商業目的,在未獲得瑤瑤的同意或者瑤瑤無法表達同意情況下,都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此外,若發布的視頻引發公眾對瑤瑤的負面評價,可能降低其社會評價,則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 綜上所述,雖然瑤瑤的母親可能出于記錄生活或其他原因發布這些視頻,如果這些行為未經瑤瑤本人或者瑤瑤無法同意的同意,并且超出合理范圍,就可能涉及到對瑤瑤人格權的侵犯。然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個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 問題③:父母靠“曬娃”賺錢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父母“曬娃”并不違法,但靠“曬娃”賺錢,甚至危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那就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若父母為了賺錢,讓孩子在“曬娃”視頻中進行危險動作表演、過度勞累的才藝展示,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規定,嚴禁借“網紅兒童”謀利。嚴管嚴控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表演,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借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牟取利益的直播間或者短視頻賬號,或者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賬號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因此,如果家長作出以上情形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 問題④:若公共視頻平臺出現人為策劃的未成年人擺拍視頻,平臺需承擔何種責任?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規定,平臺可能面臨以下三類責任: 1.民事連帶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若用戶發布的擺拍視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肖像權、隱私權),平臺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需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監管責任。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平臺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以及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平臺若未及時處理,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刑事風險傳導責任。若平臺運營者明知視頻內容涉嫌犯罪(如虐待兒童、傳播淫穢物品)仍予以流量推薦,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直接責任人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事件回顧二 公開資料顯示,“瑤一瑤小肉包”賬號截至2月24日有2115.9萬名粉絲,獲5.9億點贊。另“瑤瑤的爸比媽咪”賬號目前有236萬名粉絲,獲1億點贊。 在該賬號中,可以看到在記錄瑤瑤的日常生活中有廣告軟植入。據報道,近一年來,“瑤一瑤小肉包”和“瑤瑤的爸比媽咪”兩個賬號發布30條廣告視頻。2023年內,“瑤一瑤小肉包”曾發布26條廣告視頻,每條時長約2 分鐘。第三方平臺顯示,其1-20秒廣告報價40萬元,60秒以上報價55萬元,高于90%同級達人。以一年30條廣告、每條55萬元估算,該賬號一年廣告收入或超 1650 萬元。 此前,“瑤一瑤小肉包”“瑤瑤的爸比媽咪”賬號商品櫥窗均有在售商品,已售件數數以萬計。2月18日晚,記者經檢索發現,該2個賬號中主頁的商品櫥窗已全部清空。根據直播動態,近一年來“瑤瑤的爸比媽咪”直播28場次。 問題①:利用女兒拍視頻賺錢是否屬于雇傭童工?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童工指未滿16周歲的勞動者。但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招用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等情形例外。 若瑤瑤母親以“家庭拍攝”為名要求女兒長期、高強度參與視頻拍攝(如影響正常生活、學習或身體健康),可能被認定為變相使用童工,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一款“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之規定,該情形損害女兒權益,女兒可主張賠償,但需成年后,或由其他監護人代理。 問題②:在4歲孩子的視頻中植入廣告,是否違反《廣告法》?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瑤瑤的父母在孩子4歲時,發布帶有商品或服務推廣內容的視頻,實際上構成廣告代言行為。這種做法不僅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也可能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問題③:瑤瑤母親通過發布瑤瑤的視頻贏得流量從而獲取商業利益,視頻收益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為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瑤瑤作為視頻出鏡主體,其肖像權、表演勞動產生的收益應歸屬于瑤瑤,但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代為管理財產。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瑤瑤父母需將收益用于女兒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合法權益,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若瑤瑤父母濫用或侵占女兒財產,瑤瑤成年后可起訴要求返還。 事件回顧三 有網友發現,瑤瑤已滿4周歲卻未入學。此前,瑤瑤母親在微博賬號發長文回應“瑤瑤2024年11月剛滿四歲,因為想讓瑤瑤上當地最好的幼兒園,但沒能搖上,今年被錄取了,過兩天就會去上學。” 2月19日,據媒體報道,瑤瑤已于今年春季開學時入園。 問題:未送適齡女兒入讀幼兒園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6周歲兒童必須接受小學教育,但幼兒園教育屬于學前教育,非強制性。若兒童已達到小學入學年齡(滿6周歲)仍未接受義務教育,則屬于違法。 此外,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律師提醒: 當前,短視頻平臺已成為新的家長“曬娃”大本營。家長適度分享孩子日常生活無可厚非,但若借此牟利,使孩子淪為流量的工具人,則可能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為孩子拍攝短視頻時,家長應尊重孩子的意愿,確保其是自愿參與的,并考慮安全性和適宜性,切忌為博流量作出危險動作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同時,要注意保護孩子的隱私和合法權益,避免泄露其個人信息或隱私內容。 對于短視頻平臺而言,應加強對直播或視頻內容方面的審查和監管力度。當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或內容明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有強迫或暴力對待未成年人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的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封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清理違法和不良信息,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對于相關監管部門而言,需要進一步加強網絡環境的綜合整治,高度重視網絡空間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多措并舉加大針對相關亂象的打擊處罰力度。 普法后記: 一個4歲女孩的摔倒,在算法助推下演變為全網圍觀的流量奇觀。這場關于“擺拍與否”的爭論背后,折射出兒童網紅經濟的深層困境。 隨著直播經濟飛速發展,“網紅兒童”漸漸異化為“特殊商品”,且這些“商品”披著日常分享的外衣,使權益侵害變得隱蔽而難以追責。破解這一困局需要多方協同:立法層面應明確監護人“適度分享”與“過度消費”的界限;平臺方亟需升級審核機制,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內容既審核畫面合規性,更審核拍攝倫理;而作為第一責任人的監護人,應對孩子多一些保護和關愛,讓孩子在陽光下享受童年應有的快樂與成長,而非在一個個擺拍視頻中迷失方向。 (本報記者 林揚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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