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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明知用于轉移不明資金,仍提供手機銀行登錄賬號、登錄密碼、支付密碼。近日,由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開庭審理,法院依法判處唐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查,2022年11月,唐某明知王某(身份待查)從事網絡犯罪活動,仍貪圖蠅頭小利,將自己的手機、手機卡、銀行賬戶給王某使用,為網絡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便利,并告知手機銀行登錄賬號、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等信息。經查,2022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銀行賬戶借給王某使用期間,共計轉入不明資金355527.78元,轉出資金344176元。該賬戶被依法凍結后,王某將上述物品返還給唐某,并將其拉入名為蝙蝠軟件的博彩群。 2023年3月底,唐某以刷單名義向陳某(已判刑)借用手機、手機卡、銀行賬戶的登錄賬號、登錄密碼、支付密碼。將卡號發在博彩群,并按照用卡人的指示,將匯入陳某賬戶的錢款轉到指定賬戶。經查,唐某使用銀行賬戶期間,共計轉入不明資金5511501.73元,轉出5502211.59元。經查證,有詐騙資金流入。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出售、介紹銀行卡以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衛兵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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